这是一起典型的“药材骗局”案件。被告夫妇伙同他人,以买卖药材为名,骗了某出租车司机5万元现金。好在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。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意见,最终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,缓期二年执行。 审判长、审判员: 受本案被告人朱淑艳亲属委托,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。对于公诉机关指
诈骗案缓刑辩护词成功案例
时间:2026-06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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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一起典型的“药材骗局”案件。被告夫妇伙同他人,以买卖药材为名,骗了某出租车司机5万元现金。好在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。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意见,最终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,缓期二年执行。

审判长、审判员:
受本案被告人朱淑艳亲属委托,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。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朱淑艳犯反诈罪的定性,辩护人不持异议。下面仅就量刑问题,依据事实与法律,发表几点辩护意见。
一、本案反诈金额尚未达到“数额巨大”标准
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,认定反诈犯罪“数额巨大”的门槛是7万元以上。本案中,被告人反诈金额为5万元,尚未触及这一标准。因此,依据《刑法》第266条,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结合量刑指导意见,建议将本案基准刑确定为24个月。
二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
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清晰表明,在逃的同案犯熊家林,才是这起骗局的真正“操盘手”。从提议反诈、购买蛇干、设计整个骗局、分配角色,到指挥具体实施、确定分赃方案,他都起到了组织、策划和指挥作用。被告人朱淑艳和曹志国虽然参与了犯罪,不能认定为从犯,但相较于熊家林,他们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明显要小得多。
三、被告人亲属已代为退赃退赔,被害人损失已全部挽回
案发后,朱淑艳和曹志国的亲属朱宝红,主动代为退出了二人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,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,共计5万元。这笔钱不仅包含了两人应退的赃款,还涵盖了被熊家林非法占有的部分。
根据《量刑指导意见》第三部分第20条第(1)项,对于退赃、退赔的,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、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、数额及主动程度等因素,来确定从宽比例。主动全部退赃、退赔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。
四、被告人已获得被害人的真诚谅解
正因为其亲属积极退赃退赔,被害人高存军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真诚谅解,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得到了有效降低。依据《量刑指导意见》第三部分第22条,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,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、罪行轻重、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。
五、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
被告人归案后,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在庭审中也当庭自愿认罪,表现出明显的悔罪态度。且二人均为初犯。根据《量刑指导意见》第三部分第18条,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,根据犯罪的性质、罪行轻重、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%以下。
另外,还需要特别说明一点:本案中被扣押的那辆圣达菲汽车,是朱淑艳与丈夫曹世国的共同财产,既不是本案的犯罪所得,也不是为实施反诈专门准备的工具,而且在行骗过程中也根本没有使用过。建议法庭在本案审结后,能及时将车辆返还给被告人。在确定罚金数额时,也请法庭一并考虑:本案被害人购买蛇干的实际价值是2450元,被告人实际违法所得应为47550元,而非简单的5万元。
以上辩护意见,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予以充分考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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