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刻章需上级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;企业需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及经办人身份证,外地企业还需公安机关委托函;社会团体需登记机关介绍信、登记证书及经办人身份证;报关专用章需海关报关证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。印章遗失重刻除上述材料外,还需在正式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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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技术拾光
时间:2026-05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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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章刻制所需材料

办理公章刻制,需出示以下证件材料:上级主管单位开具的介绍信(需留存备案);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复印件需留存)。
企业单位公章刻制所需证件
企业刻制行政公章、合同专用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或办理因名称变更的刻章,需准备以下材料: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(复印件留存);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;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复印件留存)。
请注意:若为外地企业办理上述业务,除以上材料外,还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委托函或介绍信。
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刻章材料
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,需出示:登记管理机关(如民政部门)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(需留存);单位登记证书原件(供核验);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复印件留存)。
报关专用章刻制所需凭证
刻制报关专用章,需凭以下证件办理:海关颁发的《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》(即报关证);单位介绍信(需留存);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复印件留存)。
印章遗失重刻补充要求
印章遗失后申请重新刻制,除需按上述对应类型准备全套刻章证件外,还必须履行登报声明程序:申请人须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印章遗失作废声明。办理时,需提交并留存刊登该声明的报纸原件。此步骤用于公示免责,防范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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